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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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H×××××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77327.55元,已付10000元,尚需再付67327.55元(***领取赔偿款时,返还***垫付款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H×××××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676.87元; 三、驳回***对***、博爱县鑫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