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03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蒋波与被执行人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3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江**支付原告蒋波货款191529.51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以191529.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江**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蒋波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财产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198.71元并划拨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

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

3、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江**在其他银行仅有零星存款。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账户零星存款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4、经查,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江河南省南阳市××区光××南侧先锋·橡树××楼××单元××层××房2房产(房产证号:16××13)一处,本案系首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止。

5、被执行人王江**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经关联案件查询,查明:

1、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件,现正在执行中。

四、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到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江**有登记信息。

2、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王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4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王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约谈了申请人执行人蒋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人蒋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91529.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0)豫1303号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已执行到位的1198.71元依法交在本息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程林

审判员姜南

审判员马星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宋兆波

裁判日期 2021-04-03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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