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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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815.64元。 二、维持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垫付费用6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负担360元,***负担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30元,***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