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6306号 原告:焦作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玉芹,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焦作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焦作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小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