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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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明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明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29,999.5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已付利息429,224.10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偿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930元,由被告朝阳明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