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3449元。(违约金期限计算从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逾期履行上述给付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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