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松原市滨江供热有限公司 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原市滨江供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报酬款210000元; 二、被告松原市滨江供热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以2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违约金,至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6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松原市滨江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