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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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521执恢12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驻地。 负责人:武继凯,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东双庙村村民,住***。身份证号码:372522198308××××。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东双庙村村民,住***。身份证号码:372522195709××××。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东双庙村村民,住***。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08××××。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3)阳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78700元,此案了结。终结(2013)阳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