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负担525元,由***负担6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