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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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6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