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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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151,686.0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51,686.02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1,66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