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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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麦芗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2,755.75元(含履约保证金3万元); 二、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促销费4,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1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266.10元,由原告负担1,136.0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130.06元;鉴定费3,300元(原告已预缴1,800元、四被告已预缴1,5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