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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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0,400元,并以借款本金66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付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XXX-XXX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04元,减半收取5,352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诉讼费9,52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对被告***所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