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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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品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54,000元。 二、被告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以28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4,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为4,303.50元,保全费2,955元,由被告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