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谭静,女,1986年11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培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3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违约损失40000元;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供暖费1290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负担386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7元(***已预交,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800元,余款由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53581.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实际控制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27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天罡普仁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吕书义审判员任晓辉审判员宿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曹永强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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