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7执恢788号申请执行人张丹,女,1990年7月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7执恢788号申请执行人张丹,女,****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温彬,男,****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臧红霞,女,****年**月**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张丹与被执行人温彬、臧红霞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温彬、臧红霞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张丹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彬、臧红霞给付张丹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房产被另案执行,我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温彬、臧红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温彬的房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拍卖完毕,我院申请人张丹申请参与分配,分得案款36.216万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温彬、臧红霞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网络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将对执行人温彬、臧红霞列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丹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蕾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闫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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