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胡建云,女,1970年8月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一万五千五百元及利息(以本金一百一十一万五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就抵押登记的被担保数额三十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密溪路九十号院五区六号楼三层二单元三零一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七千五百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七千四百二十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本院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的有房产一处,系北京市密云区密溪路X房屋,但本院属于轮候查封,申请人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为第二手抵押权,故本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实际控制的其他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30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吕书义审判员任晓辉审判员宿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曹永强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