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惠勇,男,19
案号 -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年4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刚(***之弟),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5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12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承担1万元评估费中的8007元,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显失公允。1.承担本案评估工作的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收取的1万元评估费占其评估总值的39.7%,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规定,计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是千分之六。2.本案中***不能提供装修的明细且要求的5万元赔偿金过高。***始终认为应该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家里进行道歉并同意进行赔偿,且在诉讼中寻求和解。***申请进行评估后,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评估费用数额及双方应分摊的比例,导致***丧失了对评估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知情权,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在一审中不同意、不认可《评估报告》,一审判决也指出“经本院现场勘验,客厅地砖及大门的门框并无损失,该两项损失不予支持”,这直接证明了《评估报告》虚构事实,但一审法院仍判决***承担超过80%比例的评估费用,明显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谁负担的原则,***应该承担的评估费的最大分摊比例为:(法院认定损失金额/***主张金额)*重新确定的评估费用。3.***在一审中已经列举《评估报告》对评估项目出现重大误评,并涉嫌虚构评估项目,且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行为,属于有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评估机构针对***就《评估报告》提出的质证意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1)关于基准日。评估机构把5月9日定为基准日,应以5月9日的勘查情况为准,但5月9日勘查时,***没有提出“地砖开裂”的问题,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是在接到《评估报告》后才知道***还有“地砖开裂”的“损失”,而“地砖开裂”是评估机构6月4日在没有法官和***在场的情况下,派人又一次勘查的结果。评估机构涉嫌造假,失去公正性。(2)负责本案评估工作的两名评估师至少有一位在基准日当天没有去现场勘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程序违法。(3)关于“5525案件评估明细”,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异议书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中说未提供详细的报价清单。***在8月17日收到了法院转来的“5525案件评估明细”。评估机构最初说没有明细,后又出现明细,***难以相信评估机构的诚信与公正。(4)关于修复方式。本案中,评估机构对***提出的所谓“全部损失”一律按“更新”方式进行评估,仅对“地砖开裂”一项按“更换6块地砖”进行局部修复评估。那么石膏板吊顶、石膏线、木地板、墙纸也可以进行局部修复或更换。***的实际损失完全可以进行局部评估。评估机构没有按修复或其他方式进行评估,在没有修复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得出“修复成本更高”的结论?第二,《评估报告》出现重大误评。(1)***主卧与次卧房顶均是粘贴的石膏线,但评估机构却按照“石膏板吊顶”进行评估,而二者费用差距大。2.2米一根的石膏线市场价不到40元。(2)***提交的2019年10月4日的录音证据中承认是复合木地板,一平米是180,整个木地板花4000块钱。评估机构将“木地板更新”这一项不算拆除费、不算工程管理费和工程税费,评估为6780元,超出***当初木地板安装费的67.5%。(3)***的主卧面积为10.88平方米,更新壁纸用量达到10卷,用量达53平米,而实际贴壁纸的墙面不足30平米,远超合理范围,明显夸大损失。且每卷壁纸达到200元,远超***现在壁纸的价格。(4)工程管理费和工程税费不应个人缴纳。本案只是普通家装,评估机构所评各项目,包括石膏板吊顶、拆除费、安装费、搬运费等都已经大大超过了市场的含税价。且工程管理费和工程税费也不是***的实际损失。第三,评估机构虚列损失事实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家中不存在的“门框开裂”“地砖开裂”进行评估,涉嫌虚构事实,对***构成重大利益侵害。评估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资产评估法,违背了诚实、公正原则。《评估报告》不应采纳,应另行组织鉴定评估。二、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1.评估公司在答复函中称不对其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对***提出的异议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还出现了《评估报告》中出现的评估项目如“地砖开缝”“门框开裂”,又被***自己否认的怪象。评估公司所做《评估报告》对***不存在的损失进行评估,严重侵害了***的权益。2.评估公司把主卧、次卧屋顶粘贴的石膏线按照“石膏板吊顶”进行评估,是严重的错误评估,但一审法院仍错误采信了评估公司“石膏板吊顶”的说法。3.***主张的客厅“柜子底部有开裂”,只是柜子侧板截面上粘的塑料装饰条的开胶,且门厅柜腿有垫脚。***没有向法庭提交购置该门厅柜的证据,该柜使用年限不详。现有证据显示漏水当时没有经过开裂处,更没有柜子遭水浸泡的直接证据,这属于夸大损失。但一审法院仍偏信了***的说法,认为是漏水所致。4.《评估报告》更新壁纸用量已经远远超出所需,要求评估公司就上述有关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5.一审法院勘验时,25厘米的裂缝不在***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明是漏水所致还是人为引起。其余裂缝在***提交的照片中都显示漏水的当天就已经存在,故不是泡水引起的。一审法院没有对木地板原来到底存在哪些裂缝进行质证,没有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实地核查,错误认定***提交的证据,并错误认为就是漏水所致。一审法院判决***承担两间卧室全部木地板重置费用70%的责任畸高,对***明显不公。6.***向一审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没有具体的受损位置说明。现有的录像及照片证据只反映了客厅及主卧的漏水情况,没有次卧的漏水点及壁纸受损情况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要求***对证据进行说明的请求不予答复。7.***在案发当天以非法进入***室内的方式获取所谓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且在一审中捏造“地砖开缝”及“门框开裂”等事实的行为,已经使***受到了侵害,***请求据此减轻赔偿责任。8.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计算错误。一审判决没有明确给出洗涤窗帘的费用,且还应该在评估的“垃圾清运”、“材料搬运”等项目中,按照等比例的原则,相应减去“地砖开缝”“门框开裂”等项目的费用;在评估的“工程管理费”和“工程税金”项目中,应减去以二审法院认定的***全部损失重新计算后的数值。9.本案不存在《评估报告》中的“垃圾清运”费用,因为评估机构是按照“全部更新”的方法来评估损失,那么***支付赔偿金后,更新下来的东西所有权应转移给***,由***负责处理,一审法院未予明确。***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9日,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层703号房屋(以下简称703号房屋)的家中水龙头未关,发生跑水,导致***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6层603号房屋(以下简称603号房屋)的部分装饰及家具被水浸泡而受损。一审中,***申请对因漏水导致603号房屋的装修及家具损失进行评估。经摇号选定,一审法院委托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此进行鉴定。2020年6月29日,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定***因房屋漏水涉及的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9日的市场价值为25213元。其中明细表中记载了工程、维修项目如下:1.客厅,拆除壁纸、更换壁纸,拆除地砖,铺地砖,拆除更换石膏板吊顶,面积15.12平方米,净值4629元;2.主卧,拆除壁纸、更换壁纸,更换窗帘,拆除木地板、更换木地板,拆除、更换石膏板,面积10.88平方米,净值8508元;3.次卧,拆除壁纸、更换壁纸,更换窗帘,拆除木地板、更换木地板,拆除、更换石膏板,面积11.72平方米,净值7022元;4.连体柜,1个,净值1080元;5.门框,净值540元;6.垃圾清运,360元;7.工程管理费,1044元;8.工程税金,1670元;9.材料搬运,360元。***支付鉴定费1万元。***认可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如下:1.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基准日错误,2020年5月9日,评估机构人员前往***家中评估,2020年6月4日,评估机构人员再次要求去***家中进行评估,***予以拒绝,故评估基准日应为2020年6月4日后的某一天;2.作出评估报告的薛永英评估师,2020年5月9日进行评估时未在场;3.装修明细表中,主卧、次卧、客厅等项中,未针对“拆除壁纸”、“更换壁纸”、“拆除地砖”、“铺地砖”等分项进行评估,不知道每个分项的评估值;4.评估报告对于***提出的地板缝隙、门框缝隙、石膏板缝隙及地砖缝隙以及窗帘,一律按照拆除换新的方式进行评估,在得出“可继续使用”的结论时,没有考虑以修复的方式进行评估;5.根据评估报告的记载,本次评估时在未提供房屋装修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情况下作出;6.评估报告实际是对***提出的所谓全部损失的评估,而不是因***造成损失的评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中也指出评估“以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准确为假设条件。”(1)***提供的2019年9月30日的录音中,***自述“我装修完以后,来暖气以后那块已经都裂了,他(指工长)说没事,第二年开春他要给我补,他说今年要给我补,我这还没找人补呢,我这现在都是大裂缝,他还没给我补呢,正好您这一弄,那就过一阵时间再说呗。”由此可见,在漏水前,***家的地面已经出现多处裂缝,这些裂缝有极大可能作为***的财产损失被列入评估报告中;(2)***家木地板的裂缝,不是漏水所致,经实地查看,***家木地板只有四五处裂缝,最大不超过1毫米,亦可能是地板条之间热胀冷缩导致腻子裸露所致。因为按常识,遭水浸泡的木地板,应该呈凸起状,裂缝周边呈现不规则状,油漆脱落,且应该在相对集中的区域,但***家地板的裂缝是水平状的,缝隙工整,大小类似,油漆鲜亮,裂缝分布零散,间距较大;(3)***追加了客厅地砖裂缝,按照常理,多大的水能把地砖泡出裂缝,即使地砖裂缝存在,也明显是装修所致;(4)***门厅连体柜柜腿距地面25厘米左右有一毡条开裂3厘米左右,不是漏水所致;(5)***大门门框横梁与立柱间有一处不到2毫米的缝隙,由于***家门框为平角式,所以这种门框都存在这样的现象,缝隙的大小取决于安装的技术,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不是漏水引起的开裂。漏水也没有经过这个门缝隙;(6)***家顶板石膏线底部确实存在两处各3厘米左右的裂缝,***可以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但没有必要全部拆除重置;(7)***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窗帘确实有一条明显的水渍印痕,但是水平的,不可能是顶板漏水形成的,且没有必要进行更新,可以通过洗涤的方式进行修复。就***所提异议,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答复函及评估明细,其中答复函称:1.关于评估基准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第25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时点。我机构于2020年5月9日进行现场勘查,故确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4日***补充损失资产,且主要资产已于2020年5月9日勘察,故此次基准日选择为2020年5月9日;2.关于***提出的薛永英评估师没有在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24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第八条说明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3.关于***提出的评估报告中未记载每个分项的评估值。由于本次装修单一、简单,故本次评估采取向有关装修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询价,评估人员提供了项目位置、装修明细、装修样式、现场照片等与报价相关的信息,由其结合自身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报价。由于业务人员报价根据项目种类报价,因此未提供详细的报价清单。评估机构复核了询价工作,认为询价过程信息沟通充分、被询价对象复核资质要求,询价过程独立,询价结果合理,可以采用;4.关于***提出的地板缝隙、门框缝隙等未考虑修复的方式进行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采用分解法测算建筑物折旧时,应先把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外部折旧等各个组成部分,并应分为可修复折旧和不可修复折旧两类,再分别测算出各个组成部分,然后相加得到建筑物折旧。修复成本小于或者等于修复所能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增加额的,应作为可修复折旧;否则,应作为不可修复折旧。结合委估资产性质、委托评估目的、委估资产损失状态,评估人员认为修复不能恢复最初状态,且不确定是否有隐蔽损失及修复成本更高,所以虽可继续使用,但选择更新方式进行评估更为合理;5.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未按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6.关于***提出的评估报告实际是***所谓全部损失的评估,而非***造成损失的评估。评估机构只对申报评估的资产进行勘察核实,不对其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对于***提出的顶板石膏线的裂缝不必要全部拆除重置,结合委估资产性质、委托评估目的、委估资产损失状态,评估人员认为修复不能恢复最初状态,且不确定是否有隐蔽损失及修复成本更高,所以虽可继续使用,但选择更新方式进行评估更为合理。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明细记载:一、客厅。1.拆壁纸,15.24平方米,净值206元;2.壁纸(材料),4卷,净值720元;3.贴壁纸,4卷,净值288元;4.地砖,6块,427元;5.石膏板造型吊顶,10.88米,净值2448元;6.拆、贴地砖,540元;二、次卧。1.贴壁纸,4卷,净值288元;2.壁纸(材料),4卷,净值720元;3.拆除壁纸,14.82平方米,净值200元;4.拆除木地板,11.72平方米,净值211元;5.安装木地板,11.72平方米,净值3164元;6.窗帘,5米,净值540元;7.石膏板吊顶,11.72平方米,净值1899元;三、主卧。1.拆除壁纸,40.89平方米,净值552元;2.贴壁纸,10卷,净值720元;3.壁纸(材料),10卷,净值1800元;4.窗帘,5米,净值540元;5.拆除木地板,10.88平方米,净值196元;6.安装木地板,10.88平方米,净值2938元;7.石膏吊顶,10.88米,净值1762元。其他内容与评估报告中的明细表一致。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前往603号房屋进行勘验,情况如下:1.客厅地砖已无开裂现象;2.主卧木地板靠东墙处有一处长约25厘米的缝隙,地板条相接处有5处鼓起;3.次卧木地板相接处有7处裂缝;4.大门门框相接处有缝隙,但该缝隙系装修工艺所致,非漏水所致。***称评估公司评估时也没有说具体测的是什么;5.入门处的柜子靠外的2个柜角均有开裂,靠内的两个角未查看。***称漏水未达到该处位置;6.主卧窗帘底部有一条水平水渍印迹,次卧窗帘的水渍印迹隐约可见,并不明显。***提交其与***于2019年9月30日进行协商的录音,其中***表示:“我装修完以后,来暖气以后,那块已经都裂了,他说第二年开春要给我补,我还没找人补呢,我这儿都是大裂缝,正好您这一弄,那就过一阵子再说呗。”。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中发生跑水导致***家中装饰装修及家具出现损失,***理应赔偿该损失。关于评估报告中记载的各项损失,客厅、主卧、次卧的壁纸损失,客厅石膏板造型吊顶、主卧和次卧的石膏板吊顶,客厅连体柜损失,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客厅地砖及大门的门框并无损失,该两项损失不予支持;关于主卧、次卧的窗帘,受损较轻,可通过洗涤的方式修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各项损失金额;关于主卧、次卧地板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漏水确实将***家中地板浸泡,但根据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的录音,***自述在漏水事件发生前地板已有裂缝,故此,一审法院根据漏水情况,酌情确定***赔偿该项损失的70%。评估报告中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亦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二万零一百八十七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认可其703号房屋发生了漏水并给***的603号房屋造成损失的事实,但不认可***由此产生的损失数额。一审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603号房屋的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针对***提出的异议出具了答复函及评估明细,对***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对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和方法进行了说明。***上诉主张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评估报告的证据,故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证明力,***关于评估报告不应被采纳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因***家漏水而产生损失的具体数额。虽然评估机构对***603号房屋的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但评估报告亦为证据的一种,需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根据***一审提交的照片显示,***家中客厅、主卧、次卧房顶及壁纸确实存在被水淹的情况,其家中地板上亦存在积水。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报告以及现场勘查情况,对评估报告中客厅、主卧、次卧的壁纸损失,客厅石膏板造型吊顶、主卧和次卧的石膏板吊顶,客厅连体柜损失予以采纳,对除客厅地砖、大门门框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酌情确定,并无不当。关于垃圾清运、材料搬运等其他费用亦是进行修复工作而产生的合理成本,一审法院予以酌定亦无不当。对于主、次卧地板损失,因现有证据能够显示***家中地板被水浸泡,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亦查明主卧地板条相接处存在鼓起、次卧地板相接处有裂缝,同时结合***关于漏水事件发生前地板已有裂缝的陈述,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主、次卧地板损失的70%亦无不当。***上诉主张主次卧均为石膏线而不是石膏吊顶,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在该项损失认定上存在错误,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评估意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主张连体柜损失、主次卧地板、次卧石膏线并未因漏水受到损害,但其未能提交足以反驳***主张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另,一审法院结合对评估报告采信的情况以及***的主张,对***已经预交的鉴定费用在***与***之间进行分担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于***提出的有关评估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巴晶焱审判员于洪群审判员王天水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徐晨书记员王秋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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