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军,1970年3月*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军,****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如晓,总经理。丁建军与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08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建军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5.035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找无下落。现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丁建军申请执行的5.035万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丁建军同意,现北京骏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昌民初字第08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洪生审判员刘桂林审判员刘有昌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杜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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