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2年1月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张荣轩,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原告李静与被告张荣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荣轩给付钱款人民币19.62732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荣轩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454.69元,扣除执行费22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元21233.69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刘惠楠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许冬书记员李宇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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