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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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3184.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按以下两种方式同时计收:1、按照代偿金103184.16元的10%,即10318.42元计收;2、按未收清偿代偿金以每月10‰利率实时计收,即以103184.1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代偿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两种计收,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对以上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