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4463号原告: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4463号原告: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郭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自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周项立,职务不详。原告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诚公司)与被告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彩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想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戚丽君、郭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彩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予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想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圣彩虹公司偿还我公司应付款项768729.32元。事实理由:圣彩虹公司自2014年9月4日起在我公司购买不同品牌的版纸。我公司向圣彩虹公司发送版纸后,其多次未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故我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圣彩虹公司发送询证函与客户往来对账单,写明截至2015年11月30日圣彩虹公司已欠款项1314439.91元,圣彩虹公司均已加盖公章确认。对账单中详细列举了利息计算说明,圣彩虹公司也已盖章认可计算方式。后圣彩虹公司分四次向我公司支付1005681.83元货款,之后再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圣彩虹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联想诚公司主张其向圣彩虹公司供货不同品牌的版纸,该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联想诚公司提交加盖圣彩虹公司公章的《客户往来对账单》及客户编号g00001《询证函》,主张双方经核对,截至2015年11月30日,圣彩虹公司共计欠付联想诚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1314439.91元(其中货款1139952.71元,利息174487.2元)。联想诚公司另主张因圣彩虹公司已在《客户往来对账单》上签章,应视为其认可该对账单所载的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计算方式。联想诚公司主张上述对账后,圣彩虹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9日、2018年7月18日向其支付320818.1元、50000元、84302.11元、550561.62元,以上共计1005681.83元,上述四次转账付款均有备注“货款”。联想诚公司主张圣彩虹公司尚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768729.32元,应予立即支付。庭审前,本院依法向圣彩虹公司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圣彩虹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圣彩虹公司对联想诚公司的起诉享有答辩的权利,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联想诚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向圣彩虹公司供货不同品牌的版纸,该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联想诚公司主张圣彩虹公司欠付其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768729.32元,应予立即支付,但其主张的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后部分支持。具体如下:1、货款部分,《客户往来对账单》及《询证函》签订后,圣彩虹公司先后向联想诚公司支付过四次款项共计1005681.83元,联想诚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中备注栏均载明“货款”字样,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1005681.83元款项性质为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该四笔款项均应为货款本金。联想诚公司主张该四笔款项中两笔为货款、两笔为逾期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核算,圣彩虹公司尚欠付联想诚公司货款134270.88元;2、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根据《客户往来对账单》及《询证函》,以及上述圣彩虹公司已付款项情况,圣彩虹公司尚欠付联想诚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174487.2元。联想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客户往来对账单》及《询证函》之后又进行过对账,或对此后逾期货款的计息方式存在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联想诚公司超出《客户往来对账单》及《询证函》的计息方式及利息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270.88元及逾期利息174487.2元;二、驳回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7元(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联想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873元,已交纳;由北京圣彩虹制版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1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媛媛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书记员底苗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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