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古桥物业管理中心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26654号原告:贺景军,男,1968年10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26654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楼**门3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第三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胡文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住***。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宛平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奎、李燕,第三人宛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第三人宛平房地产公司协助原告、被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11号楼9门101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名下;2.要求判令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18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11号楼9门101房屋,房屋面积57.37平米,总价125000元。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即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于第二日将房款125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后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宛平房地产公司述称,我公司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8月27日,宛平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总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城建总公司购买宛平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晓月苑二里的商品房。宛平房地产公司备案的城建总公司购房明细显示11号楼9门101房屋的购买人为***。1998年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城建总公司向(晓月苑)古桥物业管理中心房管所出具《房屋进住证明》,载明将晓月苑二里11号楼9-101号房屋壹间分配给***住用。同日,***与北京市古桥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及供暖费签证单。2002年8月18日,***与***签订《购房协议》,将上述房屋以125000元价格出售给***。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负责。2002年8月19日,***向***出具收据,载明:今收房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收款人处有***签字及摁印。同日,***向***交付上述房屋。***在上述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另查,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11号楼9门101房屋现登记所有权人为宛平房地产公司。该房屋无查封、抵押情况。宛平房地产公司表示该房屋具备履行过户条件,愿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已支付全部房价款,现涉案房屋具备履行过户条件,***应依据双方所签购房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尚未与宛平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故宛平房地产公司对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负有协助义务。综上,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11号楼9门10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二、被告***于取得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二里11号楼9门101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晓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海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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