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人在山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晋宝顺餐饮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4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航,男,199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4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杨鑫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自行拖延办理证照注销事宜,***自收到***通知后积极办理相关证照注销手续,不存在拖延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形。(1)***于2019年9月30日腾退房屋,但***于2020年1月10日才通知***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2)***在接到***的通知后,本打算尽快去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但是因为林觉荣告诉***不用注销营业执照,因此***仅办理的餐饮许可证的注销。因此,新租户未能按期办理营业执照并不是***的原因导致。(3)***在接到不用注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后,积极注销餐饮许可证,从2020年1月13日到17日,仅用时4天便注销了餐饮许可证。2020年1月17日办理了工商执照注销,距离***通知仅隔7天。由此可见,***在接到***通知后,积极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并不存在拖延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形。二、***因与***有审理中的诉讼,在2020年9月4日前***无义务办理注销手续。***与***已经于2019年9月30日腾退涉诉房屋,此后双方长期属于涉诉状态,最终于2020年9月4日经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987号判决书确认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因双方长期处于涉诉状态,***本无义务在此期间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但***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即使在双方仍有在审的纠纷,结果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在接到***的通知后,仍积极配合,从未刁难。三、***延误新租户办理营业执照、餐饮许可证系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与***无关。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是***与新租户的约定,不能约束***,并且***与***因租赁房屋产生的纠纷尚未审结,***应对相关证照的办理有所预期,约定了1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明显是不合理的。并且***与新租户签订协议后应积极履行,但却在与新租户签订合同后2个月才通知***,是其本身怠于履行义务,不应将错误怪到***身上,损失也不应由***承担。四、***的损失不应仅凭新租户的《证明》予以确认。***与新租户有利害关系,仅凭新租户出具的《证明》无法确认***的实际损失,***应就实际损失进一步证明。五、***因***原因,所办营业执照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给***造成了巨大损失。***的爱人林觉荣在未通知***,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属于违法行为。现在想要将企业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是很难的,而且需要一大笔钱,甚至会对***以后的创业带来影响,***在经济和名誉上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损失59033元,2.案件受理费由***负担。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日,出租人(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安宁街7号院23号楼1层XX房屋出租给***用作商业用途。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租金每月24812元。***承租上述房屋后,以北京人在山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20年9月4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诉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出具(2020)京011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的差价7006元、剩余租期的租金11530元、装修费7万元、燃气表费用2000元,共计90536元。***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2020)京03民终10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20日,***就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安宁街7号院23号楼1层XX房屋与吴国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租金首年每月23000元,押金23000元。该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1、甲方要配合乙方十个工作日把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注册下来,否则租期相应顺延,证照费用由乙方承担。吴国庆承租上述房屋后,以北京晋宝顺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20年1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0年5月18日办理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20年1月17日,***注销其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安宁街7号院23号楼1层XX房屋上以北京人在山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于2020年1月3日被拉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尚未注销。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通知***注销诉争房屋上其办理的营业执照。***提交北京晋宝顺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给吴国庆减免租金4.6万元。***主张该4.6万元是给吴国庆延长了两个月租期的钱。***表示不清楚上述前情况。***提交工商查询信息,拟证明2019年7月17日,***变更诉争房屋上一家营业执照经营者和名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提交2019年7月3日至7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入住诉争房屋时,上一家未注销执照,***给了15天时间。***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20)京03民终字第1098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与***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有义务在合同解除后将其在诉争房屋上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与新租户就诉争房屋签订租赁协议,因***未注销诉争房屋上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导致新租户延期办理成功新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而赔偿给新租户的租金损失应当由***来负担。据***提交的证据,***的实际损失为减免新租户的两个月的租金损失4.6万元,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应当赔偿***的损失为4.6万元。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四万六千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八元,由***负担一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负担四百七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3份,证明我租赁涉案房屋的时候涉案房屋的营业执照也是没有迁走的,是我自己办理的手续,当时花费13天的时候,完全不用20天;证据二:2021年2月我向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的录音,证明我问过工商局我走了之后不注销营业执照是否影响房主,他们说没有影响,下一个租户完全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二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赔偿***未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据查明的事实,生效判决已确认***与***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承担返还房屋并对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将其在诉争房屋上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属于***在合同解除后返还房屋、恢复原状的附随义务,***应当履行。因***未注销诉争房屋上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导致新租户延期办理成功新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而赔偿给新租户的租金损失应当由***来负担。一审据***提交的证据确认***应当赔偿***的损失4.6万元,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周艳雯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仵霞法官助理高玉珠书记员王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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