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春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8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228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以93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罚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五、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重庆春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渝XXX、渝XXX、渝XXX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春宇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春宇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8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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