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城市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食坊退还收取的停车费124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67元,两被告负担2757元。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2757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5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