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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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日兴汽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522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及被告宜丰县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1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4×××07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