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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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63523元;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13882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为2454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