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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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为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的款项80,445.42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758.00元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本金8,218.00元自2019年至6月1日至还款日止;本金8,992.00元自2018年7月26日至还款日止;本金62,965.42元自2018年10月19日至还款日止;本金27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至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00元,减半收取1,269.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