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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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沁县人民法院(2018)晋0430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魏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杜某、南和县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沁县人民法院(2018)晋0430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各项损失共计249652.74元。 三、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各项损失共计14561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