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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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杭州茂隆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蔡正根、蔡刚华949412.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蔡正根、蔡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4元,由刘严龙负担。刘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