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金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平顶山金唐置业有限公司与***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平顶山金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16日的租金49462.74元;(之后租金标准按照每平方米租费17.5元,每月租金为3184.3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周信 审 判 员 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小佳 书记员李静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