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宙斯盾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顾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宙斯盾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顾山分公司返还履行保证金7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00元(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顾山分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无锡宙斯盾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40;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