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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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鼎彝投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

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差额损失154000000元及以154000000元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违约金;

三、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6045元,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2581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负担86346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6981.67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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