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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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5万元及综合费3.051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2020)原告郑州市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院××单元××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