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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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8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 负责人:徐予鄂,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洪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鹏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少华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