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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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人民币817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177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给原告***; 二、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证费人民币450元给原告***; 四、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由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氿氿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