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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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740.72元、滞纳金1,733.87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11,970.55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