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市天鹿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开封市天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76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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