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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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市天鹿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开封市天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76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