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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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峰石膏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宁峰石膏工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740.8元; 二、福建省宁峰石膏工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294.54元; 三、上述第一、第二款项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3元,减半收取424.2元,由***、***负担79.9元,由宁峰公司负担34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