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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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9195.73元。 二、驳回***对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100元已由***垫付,该款由***负担265元、人保常州分公司负担835元,人保常州分公司应负担的款项8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