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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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