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已于2019年5月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金10803元; 三、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个月免租期的租金18600元; 四、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2400元; 五、驳回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5元(已交纳);由***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负担155元(已交纳);由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