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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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05536元(351787.27×30%); 三、变更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23125.54元(351787.27×35%取整),核减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9695.72元,被上诉人***仍需赔偿被上诉人***13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元,合计11113.5元。由上诉人***负担3334元,被上诉人***负担2223元,被上诉人***负担1667元,被上诉人***负担3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