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节能新华余热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节能新华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16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7566元; 二、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夏节能新华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7元,被告宁夏节能新华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