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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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专有技术使用费540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993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507元。反诉受理费852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