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嘉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中宁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中宁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支付利息96240元(计算至2019年4月3日),共计486240元,2019年4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7元,由被告宁夏中宁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