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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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中宁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支付利息96240元(计算至2019年4月3日),共计486240元,2019年4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7元,由被告宁夏中宁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