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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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935.6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15.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