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森源饲料有限公司 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借款本金12886150元和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63569.03元,合计13449719.03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4.31%+1.78%)×150%]计算】; 二、被告赵耀武、***对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有权就山西森源饲料有限公司名下晋(2018)文水县不动产权第×××号、晋(2018)文水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49元,由山西中孚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森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