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9,558,644.44元;

二、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562,897.95元;

三、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85,413.35元,并按照日利率0.03%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四、被告***对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对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被告付款项,被告创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1,44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创越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0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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