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准噶尔路证券营业部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9,558,644.44元; 二、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562,897.95元; 三、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85,413.35元,并按照日利率0.03%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四、被告***对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对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被告付款项,被告创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1,44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创越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